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J****小型轿车,途经安吉县**镇**路浙江**公司门口路段,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同年12月8日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mg/100mL,达醉酒标准。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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