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7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居委会**号,现住南陵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南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2日20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籍山镇仙坊路与学士路交叉口路段处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检测值为2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测,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236.8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中,提取的血样鉴定仅能证实黄某某醉酒的事实,民警虽然在事故现场拍摄了照片、查获黄某某时拍摄了皖******号小型轿车的痕迹照片,但因痕迹鉴定不规范,本案关于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虽有其本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