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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县,住岳西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皖A2****号小型汽车,沿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木冲弄口至城西大转盘30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9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05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岳西县公安局电话通知,于次日到达讯问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057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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