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1时50分, 黄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汽车在琅琊区沿丰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流路口往北300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经鉴定,黄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87.4mg/100ml。案发后,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处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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