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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住颍上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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