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9********,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韦朝霞,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贵EQ****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桑家园往安龙县老城区方向行驶,23时10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迎宾路500米)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3.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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