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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将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电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赣FU50***号二轮摩托车自福建省泰宁县池塘村**木业方向往将乐县万全方向行驶至万全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本着宽严相济原则,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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