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将检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泰宁县**电站****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赣FU50***号二轮摩托车自福建省泰宁县池塘村**木业方向往将乐县万全方向行驶至万全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血液酒精含量较低,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本着宽严相济原则,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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