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平阴县**流域******站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4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阴县**村北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5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镇卫生院抽血备检。2018年11月5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6±4.2mg/100ml。
2019年2月20日,黄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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