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硕士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20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急救其幼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荷花路娄家线50支23线杆西侧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8±5.4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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