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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郓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4时35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38线郓城县**乡**村十字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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