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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会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榆树**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提取黄某某血样,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

案发后,2020年4月13日黄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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