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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7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58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CG****号小型轿车,从岑巩县水尾镇往岑巩县水尾镇水泥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烂朱线22公里500米(水尾加油站)路段时,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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