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乡**村7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9时26分许,黄某某驾驶豫JL****小型轿车沿平舆县西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万路12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李勇、麻海涛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615好吧检测报告,鉴定结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35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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