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街左**巷**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E2****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佛山大道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佛山市禅城区高新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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