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村**号。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俊,广东隆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同案人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粤AF08***号小汽车交给刘某某驾驶。后刘某某酒后驾驶粤AF08***号小汽车行驶至本市天河区大观路奥体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59.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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