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1********,汉族,中专,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村**队**巷**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3****号牌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新华金华路61号,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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