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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村委会**小组**号,现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市场**商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8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B****小型汽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草塘仔沿环城北路往陈塘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维拉庄园红绿灯处等候时睡着了。至7时许,交警平山中队到场处置,查获黄某某。经检验,黄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1mg/100ml。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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