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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南水镇南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上金龙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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