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0011981********,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黄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朋友易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广安市广安区西溪花园门口某火锅店吃过晚饭后,又到盛世花都KTV唱歌至凌晨3点,期间黄某某喝了十多瓶啤酒。2020年7月10日9时47分许,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的紫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广安市广安区迎宾大道广南高速路口被执勤民警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拦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黄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50.3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按程序将黄某某带至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进行抽血待检。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等同于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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