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广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R****小汽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从化大道南路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为98.0mg/100ml,血液中酒精鉴定为86.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