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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9****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金华路交通东路北3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4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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