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8********,壮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址:南宁市良庆区**路**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3时53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J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会展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一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验,案发时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7.8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案发后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吹气单,出警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谅解书,赔付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拟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
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