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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0********,壮族,初中文化,武鸣**厂**,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住南宁市武鸣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A****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镇**路**路交汇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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