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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园**号楼**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1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带领黄某某到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检验。经鉴定,案发时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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