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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街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桂G****5号小型轿车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国道322线1962公里100米处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次日民警将黄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送至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定性定量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某被抽取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25.8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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