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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Y****9丰田牌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西堤路广雅桥底新路旁时,与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留在现场等待交警人员。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14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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