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区“**”门面。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4日01时29分许,黄某某酒后驾驶桂A****9小型轿车途径横州镇江北大道莲州路口执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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