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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97********,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中职文化,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小区。于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22时44分许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号牌为桂L****2的小车从百色市右江区**桥**方向行驶,行至**桥头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百色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10mg/100ml。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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