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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桂KR****号小汽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市妇幼保健院门前时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85.88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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