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K8****牌小汽车,途经廉江市横山镇**村道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1.8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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