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82.7mg/100ml)驾驶浙**号小型轿车在建德市**街道**路**号路段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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