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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办事处怀化市**路**号**栋**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从家中驾驶牌号为湘NMB2**的小型汽车去怀化市鹤城区锦园路“毛毛粉馆”用餐,途径正清路与锦园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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