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是340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怀宁县**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庆**有限公司和怀宁县**劳务公司总经理,家住怀宁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家吃晚饭,席间喝了大约一两五左右口子窖牌白酒。饭后,因侄女加班未吃饭,黄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从**居委会**路**号家中出发,前往怀宁县**镇**路**号送饭菜,行驶至怀宁县高河镇龙山路与稼先路交叉路口处,被路面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到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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