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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村**组,现住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贵A7****号小型轿车,从息烽县小寨坝镇瓮沙村往息烽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息烽县永靖镇永靖大道100米处时被息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血液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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