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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1********,土家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24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5****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周巷镇天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元初中门口附近时,与隔离花坛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慈溪市周巷镇综合行政执法中心经济损失人民币15 000元。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案件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收入通用票据、证明、人口信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四)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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