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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22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路段与顾龙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民警在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到医院提取了黄某某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4mg/100ml。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了修车费用,取得顾龙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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