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镇**村**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22分许,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市双流区双华路三段路段与顾龙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民警在处理完事故现场后到医院提取了黄某某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4mg/100ml。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承担了修车费用,取得顾龙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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