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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捷豹牌小型越野客车,搭载二名朋友,沿剑南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北段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警察挡获。经对黄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85.1毫克/100毫升和91.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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