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622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村**镇**组**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小区**号楼**单元**室,中共党员,敦煌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敦煌市党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河西路与白马塔大桥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17.0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黄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犯罪记录;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酒精含量较低(血液中乙醇含量经鉴定为117.04mg/100ml),案件来源系查获,无事故发生,积极配合交警侦查,犯罪情节轻微;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有号牌,有行驶证,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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