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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7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119780831****,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江干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28日夜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北京牌轻型封闭式货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华中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卉世界北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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