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2020年2月21日因赌博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1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小型轿车,沿杨渔线由西往东途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京福线与江南道口交叉路口处地方,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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