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怀宁县****居委会****,现住怀宁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与龙山路交叉路口100米处时,被怀宁县交警大队高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4.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2020年11月3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驾驶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黄某乙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