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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武夷山市********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山市大王峰路由三姑速8酒店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角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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