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武夷山市**路**号**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小客车,沿武夷山市大王峰路由三姑速8酒店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角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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