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村**组。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浙CQ****)沿江口县卓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路口20米处被民警路检路查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遂抽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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