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65********,瑶族,初中文化,原江永县**镇供销合作社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路**房**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湘******号轻型货车从小古源沿S348省道自西往东驶往江永县城,途经江永县潇浦镇虎山脚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4.7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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