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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41978********,朝鲜族,大专文化,**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出生地吉林省珲春市,住无锡市惠山区**庄园**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1时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高墩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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