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沈阳**家居有限公司**,系辽A****5号灰色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辽A****5号灰色小型面包车至沈阳市浑南区学成路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