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沙洋县**服务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沙洋县**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同事黎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沙洋城区建设街**餐馆吃饭饮酒后,黄某某驾驶自己的鄂H*****号两轮摩托车,沿沙洋城区建设街向北行驶,于21时许左转弯进入五一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当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8.9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沙洋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样,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0年10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5.3毫克/100毫升 。2020年11月2日,黄某某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0年11月6日,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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