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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组**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花园****单元**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李庄街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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