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18分,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鹿泉区北落凌村村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鹿泉区交警大队白砂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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