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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本区丰泽街航空酒店饮酒,后于23时许到市区东街银柏酒店睡觉休息。次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闽C****小型轿车从市区东街第一医院出发,行至泉州北收费站入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14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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